為進一步深化新型職業農民制度試點工作,強化頂層設計,我廳擬制《四川省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現向社會進行公示。請于本網站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修改完善意見反饋我廳。
聯系人:省農業農村廳職業農民與家庭農場發展處 徐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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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8月6日
附件:
四川省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新型職業農民認定,提升新型職業農民質量和管理水平,加快培育一支愛農業、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的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推進鄉村人才振興,根據前期試點經驗,結合今后一段時期我省新型職業農民制度試點工作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新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為職業、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能力或專業技能、收入主要來自農業并達到一定經營規模和生產管理水平的現代農業從業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是指通過培育、考核、評價、指導和服務,對達到新型職業農民標準的農業從業者頒發新型職業農民證書的評價管理活動。
第四條 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實行政府引導、農民自愿、擇優認定、動態管理,每年認定一次。
第五條 新型職業農民實行分類、分級認定,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分類認定。新型職業農民分為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專業服務型三種類型。
分級認定。新型職業農民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認定等次。縣(市、區)負責組織認定初級職業農民,市(州)負責組織認定中級職業農民,省上負責組織認定高級職業農民。
第六條 新型職業農民證書是從業者從事農業行業所必備的綜合素質、專業知識、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證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新型職業農民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無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重大農業安全生產事故,無破壞生態環境、融資失信等違法違規行為和社會信用不良記錄。
(二)年齡在18至60歲之間,身體健康,具備農業生產經營管理能力,尤其要注重45周歲以下青年農民的培育認定。
(三)在本省區域內專職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或農業服務,收入的80%以上來自農業經營收入。
(四)達到四川省家庭農場的生產規模或相當的服務規模。
(五)接受政府行業管理、指導。
第八條 新型職業農民除滿足第七條具備的基本條件外,須滿足以下條件和標準:
(一)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指擁有土地經營權,直接從事農業一線生產經營的現代農業從業者。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是新型職業農民的主體,主要是農戶家庭農場主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
1.初級:①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②在農業產業領域連續從業5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可放寬至3年;③具有一定的農業裝備基礎;④參加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合格;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所在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2.中級:①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②在農業產業領域連續從業7年以上,或在認定為初級職業農民后連續從業2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可放寬至5年;③農業裝備條件齊備,基本實現農業機械化、信息化水平;④參加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合格;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所在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3.高級:①具備大學或農科大專以上或相當的文化程度;②在農業產業領域連續從業9年以上,或在認定為中級職業農民后連續從業2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可放寬至7年;③具備現代農業新理念、新模式、新裝備;④參加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合格;⑤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所在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⑥擁有市場品牌和營銷能力,生產經營的產品獲得“三品一標”認證。
(二)專業技能型職業農民。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較為穩定地從事農業勞動,并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較高專業技能的農業從業者。現階段主要是帶著資金、技術和市場等要素,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小微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專職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農業經理人。
(三)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指在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中或以個體形式直接從事產前、產中、產后農業社會化服務的人員。
評定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主要依據從業者獲得的農業職業資格證書等級和經營業績作為評定依據和標準。現階段,暫不評定此類高級職業農民。
第三章 評審認定
第九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更新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對象庫,強化跟蹤服務。未納入培育對象庫的,不得參與申報認定新型職業農民。
第十條 各級新型職業農民認定指導委員會負責同級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工作。認定指導委員會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社等部門組成,組織認定專家庫成員開展第三方認定工作,評估培育認定情況。認定專家庫成員由相關產業領域的專家和一定比例的新型職業農民代表組成,確保認定工作客觀公正。
部分縣(市、區)不具備認定條件的,可由所在市(州)統一組織認定。
第十一條 新型職業農民認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符合認定條件的農業從業者,自愿向主要從業所在鄉鎮(街道)申報,經鄉鎮(街道)核實后,統一向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二)審核。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按照認定條件,對農業從業者的申請材料、生產經營情況、遵紀守法和信用記錄等情況進行初審,并根據認定標準逐級報送相應層級的新型職業農民評審認定指導委員會評審。
(三)公示。對擬通過認定的人員在同級農業農村部門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四)頒證。公示無異議的,由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新型職業農民證書。
第十二條 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等次原則上實行逐級晉升。首次參加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的從業人員可根據本人實際情況直接申報認定相應等次,不受逐級評審限制。
第十三條 新型職業農民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監制,省農業農村廳統一印制、編號。
第十四條 持有新型職業農民證書人員按照相關規定享受扶持政策。新型職業農民證書只限本人使用。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新型職業農民信息管理系統和檔案,專人負責。
第十六條 新型職業農民證書實行“誰組織認定、誰負責復審”原則,每兩年復審一次。高、中級新型職業農民證書復審,須在下一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提交復審申請。
第十七條 復審合格的,由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復審合格印章;復審不合格的,新型職業農民證書作廢;需要調整認定內容的,按程序報相應新型職業農民評審認定指導委員會認定。逾期3個月未復審的,證書自動作廢。
第十八條 出現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基本標準所列條件之一的,取消新型職業農民證書,并公示作廢,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相關認定標準說明。
1.認定所需的文化條件,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證書或畢業證書為準。
2.認定所需的農業職業資格證書,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須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目錄范圍,且在有效期內。主要包括獸醫、農作物植保員、植保無人機飛手、動物疫病防疫員、動物檢疫檢驗員、水生物病害防治員、農機服務人員、沼氣工、農業技術員、農產品食品檢驗員等。
3.按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業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的意見》(川辦發〔2018〕31號)文件精神,已獲得《四川省農業職業經理人證書》的農業職業經理人,其證書與農業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證書等次同等對應。
4.家庭農場的標準按《四川省現代農戶家庭農場培育行動方案(2019—2022年)》川農函〔2019〕478號)執行。
5.主要從業所在縣(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型職業農民制度試點地區,試點所在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辦法,制定認定管理實施辦法,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試點所在市(州)、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分別對中、初級新型職業農民的認定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已在新型職業農民制度試點工作中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其認定結果繼續有效。在認定有效期內,妥善做好政策銜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為2年。